COMMENTARY

FEB 14, 2020

反酒驾和反贪腐必须并行

Anti-drunk driving and anti-corruption should be hand in hand

 

文/官世峰

 

为了进一步遏止酒驾和毒驾的恶行,内阁已同意检讨相关法令条文,研拟修法加重刑罚惩治罪成者。然而,严刑峻法是否能起到真正的吓阻作用,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警察执法,甚至是贪腐的问题。

按照现行的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》,酒驾者罪成将被罚款1000至6000令吉,还可被处以最多1年监禁,再犯者则是罚款2000至1万令吉,且可被监禁最多2年(第45A条文)。酒驾或毒驾以致他人伤亡,罪成将被判处入狱3至10年,以及罚款8000至2万令吉(第44条文)。

除了提高刑罚的力度,政府也会检讨定义酒驾的呼气、血液与尿液酒精含量标准,尤其是现有的规定较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来得宽松。

须根治贪腐文化

严格来说,喝酒后在车上休息或睡觉等酒醒,其实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。若一个人因酒醉或用药而不适宜开车,却又被发现在车上,即便车子没有启动引擎,亦会在现行法令下受到对付,罪成将被罚款最高1000令吉,并可被判处坐牢最多3个月,再犯者罚款2000至6000令吉,还有可被监禁最多1年(第45条文)。这项条文看似多馀,但其意义和重点旨在预防酒驾行为,在悲剧发生前尽可能防患于未然。

现行法令已包含了从预防到惩罚的条文,多方面打击酒驾,但有效吓阻酒驾与否的关键,并不仅仅在于法令本身,还包括了作为执法者的警察。

国际透明组织(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)的全球贪污趋势指数(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)调查人们生活经验中遇到的贪污问题。亚洲太平洋地区截至2017年的报告就发现,马来西亚人民把警察视为最贪污的公共单位,在1009位我国受访者当中,多达57%认为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警察都涉贪,也有13%承认在过去曾经贿赂警察。

酒驾遇上路检而被逮个正著的民众,透过贿赂警察规避法办,类似的情形几乎已是公开的秘密,这也是为何有人抱著“钱可以解决问题”的错误心态,酒后依然冒险开车,殊不知害人又害己。倘若这样的贪腐文化还未完全根治,加重刑罚可能适得其反,警察有机会要求更高的贿金,酒驾者为求自保愿意给更多的钱了事。

警察贪腐的成因,基本上是低薪资所引起的动机,还有廉政制度的不完善也为贪污制造了低风险条件。民众缺乏法治和反贪意识的情况下,认为警察赚取“外快”养家糊口是理所当然之事,维系了行贿与受贿双方“你帮我,我帮你”的关系。

全民运动拒绝酒驾

警务改革是希望联盟政府上台后的制度改革议程之一,经由建立及强化民主制度来肃贪。政府要遵循2005年敦再丁报告书(提升警察运作与管理皇家委员会报告书)的精神,尤其是尽速落实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(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of Misconduct Commission,IPCMC)的立法与成立,让其作为监督警察的独立外部单位。报告书也提及,警察的生活保障和福祉必须获得改善。

无论如何,马来西亚于国际透明组织1月23日最新公布的清廉印象指数(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)中,得分从2018年的47分上升至2019年的53分(100分为最廉洁,0分为最贪腐),在180个国家的廉洁排名跃升10位至第51名。如此佳绩可说是给予希望联盟的改革肯定和鼓舞,也说明国家往著正确的方向前进。

下一波的全球贪污趋势指数值得观察与留意,以了解政府是否有效防治警察贪腐,成功让人民对警察涉贪的不良印象减少,为警务改革打分。该指数更可以看到政府有没有做好反贪宣导工作,人们愿不愿意配合政府一起参与肃贪。

修法严惩酒驾仍然有必要去进行,毕竟相关条文最后一次修正及加重刑罚是在1999年,距离今天已逾20年。前提在于警务改革也要一并推动,才能透过警察的严厉执法吓阻酒驾,使修法的本意得以实践,不受贪污因素的影响。

除了修法之外,拒绝酒驾理应是一场全民运动,民间看待酒驾的态度极为重要。譬如在反酒驾意识较高的国家,人们对导航应用程序位智(Waze)让使用者共享警察路检位置的功能并不以为然,反而批评其鼓吹与助长酒驾。纽约市警察局就曾公开要求把位智的该功能下架,也获得好些民众赞成及支持。

在一些警察执法较严、民众坚拒酒驾的地方,代驾服务亦有一定市场需求,喝酒后可以交由代驾司机把自己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。这一切都关乎思维和观念的改变,安全才是核心所在,酒后不开车保护自己之馀,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负责。

— 东方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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